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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 各地属较长产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02  浏览次数:789
核心提示: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表示,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是为了提升广东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民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表示,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是为了提升广东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民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原标题: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 在全国各地属较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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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在广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为广东女性带来一大利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广东去年修改计生条例时将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合法生育奖励假,调整后女性产假由基本产假98天和奖励假30天组成,共128天。此次条例再度修改后,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这在目前全国各地中属于较长的产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段宇飞称,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是为了提升广东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民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记者 程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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