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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内地个人投资者 差价所得三年内免征个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2  浏览次数:531
核心提示:财政部网站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三部分共同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网站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三部分共同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通知》称,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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