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餐厨垃圾处理产业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不仅能防治动物疾病,保障人类食品安全,且具有十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餐厨垃圾处理行业符合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从国家宏观政策到各地方相关政策对餐厨垃圾的收运以及集中处理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支持。在政策的推动下,未来几年餐厨垃圾处理产业也必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2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特点
(1)使用的公用性。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一般不是为某个人、某个单位所专用的,所有在其使用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从事生产、运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都可使用。
(2)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资金占用量较大。
(3)建设资金回收的间接性。由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非盈利性特点,其建设投入往往无法直接从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收益中收回,除了一些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外,大多数公共基础设施体现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只有通过社会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从中增加的政府税收中得以补偿。
(4)公益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与生产生活的费用和生产生活的连续性、便捷性直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公益性,要求企业以合理的价格、优良的质量、较为充足的数量向社会稳定安全地提供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共同条件,从而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及社会福利的增加。
(5)区域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赖以生存的网络建设,受到人口集中程度限制,在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建设网络是可行的,而在人口密度较小的农村地区建设网络显然是不经济的(至少在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是这样)。因此,根本不可能建设一个全国性的网络系统,只能是以单个城市为基础形成区域性性的网络。
因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作为城市的一个基础性综合系统,是城市各种活动的承载体,其需求是由城市的性质、功能、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而它的供给则由于它具有公用性特征,使得城市政府必然成为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直接或间接的提供者和承担者。所谓直接供给就是政府直接生产并提供服务。而间接供给则指政府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外包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由私人提供。从这一点来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直接提供,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由私人提供。
然而由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往往占用巨额资金,且建设周期较长,完全依靠政府投资很难实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营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种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营化的尝试也逐渐产生,并且日益发展起来。
如前所述,私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诸多模式,图1用连续体的方式显示了私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方式,其中最左端是完全公营的模式,最右端则使完全民营的模式。
图1私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方式
3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分析
3.1服务的外包
与基础设施有关的某些特定服务,如设计、建造等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私营企业完成,除特定的被承包出去的服务外,公共机构仍承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并承担全部的商业风险。公共机构必须为固定资产筹资并提供流动资本,私营企业承包者获得相应的固定报酬。
3.2运营和维护的外包或租赁
拥有基础设施所有权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民营部门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这些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维护工作交由民营部门去完成,目的在于提升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基础设施租给民营部门后,通常要向用户收费,并向政府部门支付一定的租金。
3.3合作组织
一般是由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合作组织使用自己的劳力和自筹资金,承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某些服务的责任。
3.4租赁-建设-经营(LBO)
在这种形势下,私营企业被授予一个长期的合同,并需要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基础设施。同时享有根据合同条款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同时向政府部门交纳租金。
3.5建设-转让-经营(BTO)
在这种公司合作的形势下,私营部门的发展商为基础设施投资并负责建设。建设完毕后,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部门负责筹集私营部门的建设报酬。然后,政府部门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发展商。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发展商经营这些基础设施,并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
3.6建设-经营-转让(BOT)
在政府部门的特许权下,私营部门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资并经营这些基础设施。等期限结束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就要转让给有关的政府部门。与出售和永久性特许权相比,在BOT模式下政府仍对这些公有基础设施拥有战略上的控制权。
3.7外围建设
在这种模式下,私营部门可以投资兴建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些附属设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整个基础设施。这个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以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报酬为期限来确定。
3.8购买-建设-经营(BBO)
这种模式适用于已有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被出售给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扩建这些基础设施的私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权下,私营企业可以永久性的参与经营这些企业。
3.9建设-拥有-经营(BOO)
在这种方式下,私营部门依据特许经营权投资兴建基础设施,他们拥有这些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经营,同时为了获取长期的特许权,一般要以接受政府的定价和运营方面的种种限制作为交换条件。
4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模式选择
在上述模式中,运营和维护的外包或租赁、租赁-建设-经营、购买-建设-经营等模式适用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适用于餐厨垃圾处理产业。
建设-拥有-经营(BOO)一般适用于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竞争对手或替代技术都难以出现的产业,如关系国计民生的水务产业等,通过这些基础设施的运营都可以产生一定量的正现金流,从而为投资者带来相关的利润。同时,由于这些模式一般要以接受政府的定价和运营方面的种种限制作为交换条件,因此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在法律、规制以及债务等问题上,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因此不建议在餐厨垃圾处理产业中选择。
建设-转让-经营(BTO)的初期建设资金一般由政府部门进行筹集,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由于初期建设投资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基础设施建成后,其所有权要转移给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然后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发展商。
仍然难以避免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外泄风险。然而,由于建设投资可以在短期内得到回报,同时规避了长期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技术等多方面风险,因此,也可以为股东带来合理的回报。建议在推广餐厨垃圾处理产业时,在政府部门有能力提供初期建设资金时,企业分别承揽相关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工作,为股东带来合理的短周期的回报同时;也可以尽力规避项目长期运营过程中偿还资本金的风险,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收益。
然而,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没有能力或不愿单独拿出一笔资金进行餐厨垃圾处理产业的投资,而更愿意将建设和运营投入和风险转嫁给民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餐厨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时选择建设-经营-转让(BOT)投资模式,通过合理、科学的融资模式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设计,通过BOT模式参与、投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产业,将为股东带来可观的回报,同时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也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将为我国实现循环经济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BOT有融资的因素,投资者要追求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投资回报,会增加客户的成本。BTO建成后先移交,然后再给运营公司运营,运营公司无建设资本成本。
参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时,在政府部门有能力提供初期建设资金时,优先选择建设-转让-经营(BTO)投资模式,但项目运营过程中,政府需要一定的财务补贴才能保证项目投资的价值。如果政府不负责前期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投入,建议选择建设-经营-转让(BOT)投资模式。
以BOT模式进行餐厨垃圾项目投融资时,如政府有意愿参与餐厨垃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则可在项目公司层面上选择与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如环卫集团等)联合组建餐厨垃圾处理公司,此时项目将可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可有效地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但收益率相对降低。
对于BOT模式,无论参与股东是否多元化,项目运营公司均要垫付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流动资金,之后通过长期的特许经营获得利润,在支付垫付资金、以及清偿债务之外,为股东赚取合理的回报。因此,科学、合理的规划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融资模式将对项目的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 结语
根据北京理德斯普公司对餐厨垃圾产业投融资模式进行的深入研究结论,通过获取政府的补贴,同时加上餐厨垃圾处理获得稳定的产出收益,餐厨垃圾处理的运营即是一个可以获得稳定的正现金流的收益。因此,只要选择合理的投资模式,选择科学的融资模式、包括餐厨垃圾处理产业的投资结构、资金结构以及资信结构模式,餐厨垃圾处理产业一定可以实现稳定的盈利,在获取合理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将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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