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与易到用车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一年的合作期限,在履行半年后,易到用车便拖延支付合作收益款。原告山西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易到用车支付2016年6月至9月的租赁费41045.87元,并退还保证金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海淀法院网站截图
海淀法院透露,2015年12月27日,山西某公司与易到用车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易到用车负责通过其租车信息服系统接受确认租车订单,收取租车费和代订服务费,并将订单发送给原告。原告负责提供符合租车服务标准的车辆。双方每月对上月的收益进行对账结算,原告向易到用车开具发票后,易到用车支付结算款项。但自2016年6月开始,易到用车未再与原告结算,并要求原告交纳合作保证金,并称如不缴纳将解除合作。原告在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易到用车亦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易到用车支付拖欠的合作收益费用并退还保证金。
对比,易到用车回应称,该公司因存在多项恶意违规,严重触及易到“生态出行、极致体验“服务理念,早已遭到易到多次处罚及通报批评。目前易到正与该公司走解约流程。对方所说易到拖欠为虚假指控,并已对易到公司名誉和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易到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