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通知》。该《通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边界、业务承接与房源客源信息发布规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内容,包括收集、记录、核查、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协助或代理洽谈、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服务内容,厘清不动产登记、金融、经营管理等非房地产经纪服务性质,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捆绑这类服务并收取费用。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通知》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委办局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抽查机制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等经纪行为的监管措施。增加经纪服务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规范单边独家代理的服务模式。
《通知》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存量房出售或出租、承购或承租业务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符合发布信息规定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同一机构或独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总经理所持股、从业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交易相对人委托。
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志表示,近几个月,北京市住建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交易资金安全、违规独家代理的监管中加大了执法力度,行业规范效应凸显。此次转发文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边界、业务承接与房源客源信息发布规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日后执法工作标准的统一,也有利于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落实自律规范。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通知》中通过界定“房地产经纪业务”范围明确了行业管理边界,一是解决了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经营性管理等其他服务事项与房地产经纪业务混淆的问题;二是纠正了部分远郊区认为“发布房源信息不属于经纪活动”的错误理解;三是为司法部门在判定经纪服务完成前后的法律责任时提供了行业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