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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3个月内将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1  浏览次数:4707
核心提示:  39吨含汞危废倾倒河南两个月,环保部促运走无果当地很紧张  12月22日,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
 含汞危废倾倒河南:涉事公司被判3月内恢复污染损害区域原状

 

  39吨含汞危废倾倒河南两个月,环保部促运走无果当地很紧张

  12月22日,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河南洛阳公开宣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方承担连带责任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东兴公司、铜鑫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公司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公司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公司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在案件诉讼期间,原告社会责任中心委托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Hg含量明显超标,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

  同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建军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洛阳中院新闻发言人石笑飞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该案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对于今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案在审理和判决中全面贯彻新环保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创造性地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今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探索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动!”石笑飞说,环保机关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最先参与了事件的处理,对各个方面都比较熟悉,环保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本案非法倾倒汞触媒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过程、环境损害后果及修复方案进行说明,接受各方当事人询问,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只要造成环境损害结果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宣判后,一直关注此案的环境法博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先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主体资格、专家证人、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等重大问题,体现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不考虑环境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与造成的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审判长、洛阳中院副院长刘宝解释说,在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均未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被告铜鑫公司虽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却放任有关人员以铜鑫公司名义将废汞触媒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人员及车辆运输,导致本案废汞触媒倾倒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铜鑫公司并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废汞触媒滞留现场长达2个月,铜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东兴公司作为产生废汞触媒的单位,明知铜鑫公司用来运输废汞触媒的车辆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仍将危险废物交付运输,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被告毛艳强、范林业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却擅自运输危险废物,造成对环境具有较强危害性的废汞触媒被非法倾倒,应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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