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对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服务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支付服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按照“市场主导、创新发展”的原则,从法律制度、技术标准、财税政策等方面夯实银行卡清算市场发展的基础,从市场准入、价格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等方面健全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银行卡清算服务体系,鼓励新兴技术与支付服务融合应用,促进银行卡支付服务供给水平不断提升。
《意见》按照“防范风险、自主可控”的原则,依法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等金融领域安全审查机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系统、终端、设备和密码产品等提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强调创新支付相关动态评估和风险防范要求,切实维护支付体系稳定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
《意见》坚持市场化导向,推动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立足“走向国际、共赢发展”的原则,加强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服务“走出去”统筹规划,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银行卡清算机构紧跟“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我国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深化双边和区域经济金融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已步入对内、对外开放的新阶段。《意见》的发布,有利于构建有效竞争、规范有序和安全稳定的银行卡清算市场,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整体实力,为完善支付服务市场和支付服务创新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附《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形成一定产业集群和市场规模,成为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服务民生的重要助推力量。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居于核心地位,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为增强我国银行卡清算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完善支付体系、发展普惠金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法律制度,夯实市场基础
结合市场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新问题,加快推进支付结算条例立法进程,完善银行卡清算业务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打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相关司法政策、银行卡领域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标准,促进银行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原则和标准的明确统一。
二、完善标准体系,支撑产业发展
加快新兴支付服务相关标准研制工作。鼓励市场自主制定满足创新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构建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多层次银行卡标准体系。健全检测体系,强化银行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支持银行卡市场主体、行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探索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融合,推进金融集成电路(IC)卡、移动支付等优势标准国际化,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三、落实财税政策,促进银行卡普及应用
针对银行卡产业特点,统筹完善银行卡跨行交易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配套措施。落实特约商户及时足额进项抵扣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关规定,提高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不得向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不得对选择银行卡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用卡权利。
四、完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稳妥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支持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设立信用卡公司,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逐步实现信用卡利率、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市场化定价,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构建有效促进行业平衡发展的银行卡价格体系。鼓励发卡机构通过保险合作等方式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发展银行卡客户损失补偿保险。建立健全安全与效率兼顾、创新与规范结合、监管标准一致的银行卡市场监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准入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诚信,打击银行卡领域不正当价格、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合理产业布局,促进协同发展
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坚持需求导向,加强统筹规划,引导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全球性、国际区域性、全国性银行卡清算网络等差异化定位,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银行卡清算服务体系。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横向合作,在产品、服务、技术、网络等方面优势互补,实现竞合发展。引导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基础平台和行业引领作用,推动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产业链格局,促进发卡、收单、转接清算、机具生产、检测认证、外包服务等各类银行卡市场参与者合作共赢。
六、拓展应用场景,加快推广金融IC卡
积极推广金融IC卡,加快完成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努力打破区域分割和行业界限,促进金融IC卡应用与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协同推进。在交通领域加快推广应用电子现金,充分发挥金融行业标准和银行卡网络的优势,助推交通领域实现支付服务跨区域互联互通。推动金融IC卡在教育、医疗、市政、旅游等行业一卡多应用,促进相关行业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完善非接触式受理环境,充分发挥非接触式支付应用的便利、安全优势,促进商场、超市、餐饮、园区等领域支付效率与安全保障双重升级。
七、深化新兴技术应用,推动支付服务创新发展
建立完善与账户分类管理体系相适应的银行卡、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支付模式,积极利用支付标记化、电子认证等创新技术,实现账户分类及其相应功能与客户需求、安全保障的多维匹配和有机统一。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安全合规前提下,推进银行卡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业务,加快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支付标记化、物联网、地理位置服务(LBS)等技术与移动支付融合应用,发挥支付服务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创新的基础性作用。
八、坚持共享理念,服务社会发展
进一步提升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覆盖面和使用率,有序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机构范围,优化小微商户银行卡支付服务,推进普惠金融纵深发展。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行业协会立足平台优势,依法建立与法院、价格、教育、公安、铁路、财政、税务、工商等多领域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提供信息资源。银行卡清算机构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非法交易监控、防范、识别和报送,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及时查询涉案银行卡和做好取证、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九、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立足产业平台特征,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突出抓好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构架、职能分工体系、薪酬考核机制、人才选拔制度和投融资机制等重点环节,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鼓励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借鉴先进经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十、构筑风险防线,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依法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等金融领域安全审查机制,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切实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政策,健全支付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机制。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在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相关终端、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十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支付体系稳定运行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按照银行卡清算基础设施技术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银行卡清算系统,健全业务连续性保障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灾备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设立由技术、风控、审计人员组成的“三道防线”,定期开展漏洞排查、内部审计和风险外部评估;健全银行卡清算业务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银行卡产业各方应积极利用新兴技术提升支付安全水平,着力强化创新支付的动态评估、调整和报告机制,加强跨界、跨平台风险防控合作,严守支付风险底线。
十二、加快“走出去”步伐,提升国际竞争力
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服务“走出去”专项规划,围绕品牌、网络、产品、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升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市场分类优化全球资源配置,推动银行卡清算服务由跨境支付向境外发卡、全球受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延伸。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完善跨境支付服务,探索跨境贸易领域银行卡支付创新。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外推动发行人民币银行卡产品,结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探索使用人民币进行清算、结算。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紧跟“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完善沿线国家和国内银行卡支付环境,抓住相关国家支付产业转型升级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契机,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互利合作,扩大我国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加强政府间交流协调,充分发挥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和我驻外机构作用,积极把握国际经贸合作和对外援助机遇,借助金融、商务、外交、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合作契机,带动和促进银行卡清算领域国际合作。鼓励丝路基金、中非基金、东盟基金等按照商业原则,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海外投资与国际合作提供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场机构和行业组织要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立安全稳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卡清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