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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监管政策密集出台 各类奇葩财险产品将退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1  浏览次数:434
核心提示:  当前,某些保险公司在短期保险市场大玩概念,开发一些无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保障的保险产品,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某些保险公司在短期保险市场大玩概念,开发一些无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保障的保险产品,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的出台,有助于保险公司开发出高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财险产品,促进保险业更好地发展

  重大节日来临之时,往往也是短期保险市场尤其是财险等短险设计者们脑洞大开之际。与各种节日一起到来的,有不少“爆款”,比如春运险、春运行李延误险、中秋赏月险等。不仅如此,还有大量针对各种事件的奇葩保险,像摇号险、雾霾险、怀孕险、喝高险,等等。

  不过,这种现象有望在保监会近日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约束下,逐渐淡出。“此前市场上存在的一些只注重噱头性、投机性的奇葩险产品,都将退场。”一位市场分析人士表示。

  首次细化规范性要求

  相关业内专家表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在年末推出是有道理的:一是2016年特别是下半年,保险监管趋严。近期,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仅从2016年12月28日到今年1月4日8天时间里,就分别出台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进一步强化万能险监管等涉及保险公司全面监管的多个重要文件。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规范是其中的重头戏。二是春节即将到来,选择这个时点的用意也不言而喻。

  《指引》首先将规范焦点放在了财险公司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上,并首次细化了对财险产品条款费率的规范性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其次,《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无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保障,以及“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等。

  “对产品开发的命名规则、保险条款,以及产品开发组织制度、保险费率等方面的严格细化,能够有效规范产品设计,使其更加趋于风险保障功能。”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在费率方面,此次明确险企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将促使保险产品的定价更加合理化。

  此外,《指引》对财险产品年限作出了规定,即要求公司对上市2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可以说,《指引》对财产保险产品设计的规范,具有重塑的意义。

  强化“保险姓保”意识

  财产保险市场出现乱象并非偶然,与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是相伴相生的。

  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份,保险总资产149608.60亿元,较年初增长21.04%;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8293.69亿元,同比增长9.76%。在如此快速的发展中,特别是随着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二是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等。”保监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市场上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一定程度上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杜绝财产保险产品噱头化倾向,实际是解决保险如何“姓保”的问题。毋庸置疑,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从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可以看到的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4.5万亿元左右,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25万亿元左右。

  要承担这样的重担,保险业只能通过扎实地为社会提供保障,为民生提供服务来实现,即通过服务大局壮大自身。眼下财产保险产品市场上的噱头化倾向显然是最不和谐的杂音。在现实的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任何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以大量数据为基础。没有大量数据支撑的保险产品开发是缺乏科学定价基础的,相关业务带有博彩属性,已偏离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这类具有炒作和噱头化博彩属性的保险产品,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破坏力。结果只有两种:或是漫天要价,利用保险产品定价信息不对称欺骗客户;或是定价严重偏离风险概率,一旦形成巨额索赔,将严重破坏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最终将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如是说。

  《指引》的出台将推进保险行业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的提升,特别是其中对产品开发主体责任的强化,能够加大保险公司自我管控的力度,促进保险公司更加全面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开发出高质量的、满足市场需求的财险产品。”王绪瑾说。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也认为,最近密集出台监管新政,是在满足保险业发展需要,同时又让其在一个规范的领域内创新发展。“保监会通过严格监管,从各个方面堵塞漏洞,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实现更好地发展。”庹国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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