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互联网先行之地,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开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先河,P2P平台数量目前也位居全国前列。浙江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已成为互联网金融大省。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发生了一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从2014年浙江省检察院推出金融检察专项工作推出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一直注重对该项工作的深化,建立了金融犯罪公诉组等专业化办案制度,依法妥善处理了一批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打击了一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三级检察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注重对金融创新的保护,经审查后对3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对78人不作刑事追究。2016年10月底,浙江省检察院还与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举办“互联网金融司法高端论坛”,围绕互联网金融刑事司法保护这一热门话题进行研讨和交流。
这次出台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营造互联网金融司法保护法治化环境。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打击以虚假宣传、虚假担保、自融、设立资金池等方式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的非法集资犯罪,依法打击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利用互联网支付平台实施的诈骗、洗钱犯罪,依法打击以虚假宣传商业模式、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等方式利用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从事的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依法打击以投资理财为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犯罪和非法经营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犯罪,依法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通过依法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形成有效震慑,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安全和整体稳定,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同时指出,要依法惩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和侵犯从业机构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法惩治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危害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权益犯罪,依法打击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审批等活动中收受、索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职务犯罪,依法打击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信息等职务犯罪。通过依法惩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和职务犯罪,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意见》提出要审慎谦抑,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确保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特点,严格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互联网正当融资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罪与非罪界限,依法支持保护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的行为。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加强研究分析,认真听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意见,处理时保持审慎和谦抑,确保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同时,注重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互联网金融生存发展。对涉罪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区别对待,避免、防止机械执法、简单办案、就案办案。
为提高浙江互联网金融检察工作水平,《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办、网信办、工商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涉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形成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的长效联动机制,实现无缝衔接,保证案件依法快速处理。一方面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件线索,另一方面要及时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当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能。
同时,浙江检察机关将推行专人或专业组办案模式,选派既懂法律,又懂金融、证券、保险、会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办案人才专门办理互联网金融刑事案件,打造专业化办案队伍。针对互联网金融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定期与院校合作、专门培训等形式,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重点培养一批善于办理互联网金融刑事案件的专业型人才。建立专家咨询制,邀请相关互联网金融及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刑事案件研判,对相关专业问题把脉会诊,提出专业意见,为执法办案提供参考,确保案件质量。
浙江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强内设部门和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整体合力。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互联网金融检察工作水平。
《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要延伸检察职能,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以案释法,加强犯罪预防,拓展互联网金融检察工作效果,推动互联网金融治理法治化,消减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