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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保障房专项资金管理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8  浏览次数:399
核心提示:要求不得给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租户发租赁补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
 要求不得给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租户发租赁补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通知,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运营公租房租户不得发补贴

  通知称,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此外,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通知特别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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