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某超市辩称,认可标签存在瑕疵,但是并未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被告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上用较为醒目的字体宣传产品不加甜味剂,但产品中实际添加了木糖醇和三氯蔗糖,木糖醇和三氯蔗糖均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甜味剂,因此涉案产品标签违反了上述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中对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要求,故原告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贾先生向超市退还180瓶椰子汁,超市向贾先生退还货款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