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如何才能将减税降费落到实处?
认识到税费收入终归是支撑政府支出的财源基础,在不考虑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一般意义上的减税降费可以有三种选择:
其一,政府支出规模不变,对税费收入做结构性调整。比如减费增税,或者减企业税、增个人税,减间接税、增直接税等,都是可以达到减税降费目的的。只不过,这样的操作,减的不是税费总量,而是此减彼增,减增互抵——以税费总量不变为前提,在减少一部分税费收入或减轻一部分人税费负担的同时,增加另一部分税费收入或加大另一部分人的税费负担。
其二,政府支出规模不变,减税降费与增列赤字、增发国债并行。减税降费之后的收入亏空,以增发国债方式填补。减少多少税费收入,就增列多少赤字并相应增发国债。这实际是政府有偿性融资方式和无偿性融资方式的相互替代,政府支配和占用的资源总量不因此发生变化。
其三,政府支出和税费收入一起减。以削减政府支出为减税降费腾挪空间,减少多少税费收入,就相应削减多少政府支出。既不涉及税费收入的结构性调整,也无须涉及融资方式的相互替代,政府支配和占用的资源总量将因此而有实质减少。
将减税降费置于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之下,并且以实际效应优劣作为上述选择的排序标尺,便可以看到:
排在第一位的当属第三种选择,即政府支出与税费收入一起减。这是因为,只有减税降费与削减政府支出联动,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减税降费。一方面,只有如此操作,才可落实于资源配置权的实质让渡,从而才有可能发生资源配置格局有利于企业一方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只有如此操作,才可保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可持续性——在减轻当期企业税费负担的同时,不因此而加大未来的企业税费负担。换言之,只有政府支出与税费收入一起减,才是真正契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减税降费操作。
排在第二位的应是第一种选择,即在政府支出规模不变的条件下,进行税费的结构性调整。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兼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税费结构优化两个目标。抛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暂且不论,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直接税比重”。鉴于直接税比重的增加意味着间接税比重的减少,两者之间的此增彼减又意味着自然人税费负担的增加和企业税费负担的减轻,从而契合税费结构优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故而,如此操作虽不会带来税费总量的实质减少,但对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推进本轮财税体制改革,可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排在第三位或说是最差的是第二种选择,就是通过增列赤字、增发国债方式支撑减税降费。那样做的坏处,就是既不能由此调整资源配置格局,也无助于给企业降低税费负担。因为,一方面,虽然表面上当期的企业税费降低了,但从长周期的角度来看,由增发国债所带来的利息支出总会叠加到未来的政府支出规模之上,政府支出又总要通过税费的征收加以弥补,从而肯定要添增未来的企业税费负担。另一方面,政府的资源配置权并未实质让渡,资源配置格局亦不会发生有利于企业一方的变化。不仅如此,更为关键的是,如此操作既无异于以往刺激需求的减税操作——系总量性调节且着力点落在需求侧,亦有悖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初衷——企业成本不降反升,还会徒增当前以及未来的财政风险。注意到中国的财政赤字历来有名义赤字和实际赤字之分并将主要注意力放在实际赤字上,从而对汇总全部政府收支之后的赤字做一个全口径评估,就会发现,其实当前我国的全口径赤字水平已经到了不能不有所警醒、不能不严加控制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