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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拟申请国务院修改第412号令第372项审批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4  浏览次数:694
核心提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2项审批事项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级人民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2项审批事项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为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门户网站时代”向“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转变,符合管理主体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转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实际,我办拟申请国务院修改第412号令第372项审批事项,将许可项目名称由“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变更为“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实施机关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变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现就修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aw@ca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邮编: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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