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组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以来,一些地区发生企业拒绝督查组检查甚至阻碍环保执法的恶劣事件。对此,环境保护部领导要求发生一起,严厉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其实,在日常环保执法监管中,执法人员遭遇“关门抗法”、阻碍现场执法,甚至被非法扣留的现象并不鲜见。并且这种现象也不只是发生于某些个别地方,而是带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遭遇阻挠的,既有最基层的环保执法人员,也有省市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督查组也未能幸免。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需要调查取证、封存涉案物品、固定证据等。而由于专业性的特点,环保执法更具有特殊性,执法人员只有第一时间进入现场,才能取得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最大程度还原企业环境违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从而给予应有的处罚。阻挠、迟滞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环境违法者可以赢得时间毁灭证据。执法人员被阻挡、扣留的时间越长,对涉案证据的毁灭就越彻底。有时几分钟的迟滞就可以让关键证据灭失,从而无法按照真实的环境违法情形对应的法条处罚,只能依据其他法条进行处罚,甚至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比如,企业在生产中原本没有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遇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门卫保安只消在厂区大门口稍稍阻拦一会儿,其他人员就会迅速让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起来。
严肃的执法活动却遭遇“闭门羹”,执法人员连门都进不去,或进去了出不来,甚至人身安全都没有保证,谈何搜集证据、严格执法?谈何让环保法律长出钢牙利齿?谈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环保执法,何以遭受如此尴尬?作为环保人,除了一腔愤怒之外,还应作一些理性思考。对于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则必须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去分析原因,拿出解决的办法。
其一,应进一步明确企业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义务。
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的一种,环保执法具有强制性,是执法行为所天然具备的、不容质疑的权力。企业作为执法对象,具有配合、服从政府环保执法的责任和义务。哪怕在执法过程中,企业认为执法有瑕疵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应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权益,而不能阻挠执法、扣留执法人员。但是,现行法律对企业的这一责任和义务却没有明晰的规定。现行环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显然,从这一法条中,企业尚不能清晰地感受到其配合与服从环保执法的责任和义务,这一规定不能适应严峻的环境执法现实的需要。
其二,应加大对阻挠环保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照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顶格罚款,也仅二十万元而已;而类似扣留环保督查人员的行为,即使情节严重,最高也只能处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如果按妨害公务罪处罚,却又不符合法律要求。显然,这样的惩戒明显偏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当某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比扣留执法者所受到的处罚更重时,精于算计的违法者会选择扣留执法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损毁证据,避免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其他人发现抗拒执法有利可图,配合执法则损失更大时,无疑也会选择抗拒执法,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进一步恶化执法环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遏制阻挠环保执法的现象,亟须通过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补齐法律短板,完善法律体系,织密制度笼子,加大处罚力度,让抗拒执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产生强大的威慑效应,彻底打消环境违法者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