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相继得到取消和下放。今年年初,国务院取消了环境保护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部先后下发《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明确省级环保部门不再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审批,并就做好资质取消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积极做好衔接,已经停止了乙级和临时资质的审批,或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消资质审批的相关事宜。环保设施运营面临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各方应如何应对?
目前,想从事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和治污服务需求方,不少仍在观望等待,期盼着管理部门拿出进一步的改革意见和配套措施。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紧紧抓住机遇,及时理清思路,坚持主动作为。推动新形势下治污服务市场的新发展,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强化创新发展意识。思想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只有具备了改革理念和创新思维,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落实。当前,尤显重要的是适应两个转变,强化两种意识。一是适应治污模式的转变,强化创新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这一原则,使治污服务的市场要素更精细了,产权构成更多元了,服务模式更灵活了。适应这些新变化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新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都需要环保部门集思广益,开拓思路,深入研究,创造性开展工作。二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目的是打造服务型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适应运营资质审批取消对管理模式、监管手段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面向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推动自身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正在陆续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法》没有明确提出把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但是明确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确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其他企业。随着治污模式转变,排污单位不再是治污责任的唯一主体,环保设施建设也不再是排污单位的专利,凸显出治理设施运营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最后一道关口,其地位和作用非常关键。因此,省级环保部门要将环保设施运营企业纳入到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及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市级环保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机构完成,评价成果共享,在各级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并为治污服务的市场主体选择服务对象、提供参考依据。
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既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发展环保市场的重大举措,更是当前推进治污模式转变的重要切入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个新课题,很多方面还有待摸索实践,积累经验。当前,各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制定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优选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大胆尝试。制定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引导。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环境监控平台建设。着眼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大目标,加快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设,扩大对污染源的监控范围,由现在对水、大气、噪声等重点污染源的监控,逐步扩展到对所有污染排放源的全要素监控,提高网络监控的覆盖率,推进环境监管手段的信息化。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借助新环保法的实施,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确保环境监管的严肃性,真正体现新法的尊严。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等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建立行政监管、舆论监管和社会监管的联动机制,充分形成监管合力,为规范环保设施运行、确保污染治理成效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保障。
完善监管配套制度。建立告知性备案制度。从事治污服务的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和书面等形式,向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环保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建立污染治理企业目录。运营企业签署运营合同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在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以此作为管理部门向治污需求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一种方式。建立企业发布环境保护绿皮书制度。企业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公众介绍自身发展情况和履行环保责任、社会责任情况,发布企业环境保护绿皮书,让政府、社会更好地了解企业,促使政府、企业、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建立诚信监督制度。环保设施运营企业对备案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