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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问责为抓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4  浏览次数:461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生态问责力度。2015年1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生态问责力度。2015年1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

  生态问责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是提高生态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健全生态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已成为时代的呼唤。

   生态问责是对生态意识的现实体现

  面对生态危机、发展困境和时代呼唤,树立正确的生态意识,转变传统的以经济发展和GDP考核为主的政绩观,坚持绿色发展观,已是大势所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问责蕴含着强烈的问题导向、价值导向和结果导向,体现着人民立场、道德坚守和生态公正。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持着”。由于人们打破和僭越了“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将人的实践活动放到了优先地位,肆无忌惮破坏自然,才会出现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能源枯竭,导致生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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