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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金融助力投融资与环保产业双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6  浏览次数:589
核心提示:环境金融是环境保护与金融的融合体,包括为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是金融业根据环境

环境金融是环境保护与金融的融合体,包括为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保护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是一种发挥市场机制的融资政策,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创新。

环境金融不仅要求金融业引入环境保护理念,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金融发展模式,更强调金融业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从而实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和金融体系自发性趋利市场行为的结合。发展环境金融不但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格局,更能推进以环保服务业为主的环保产业业态转型。国际上对环境金融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并开展了大量实践,而我国的研究与实践刚刚起步,开展相关研究和探讨对促进我国环境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展环境金融意义重大

环境金融是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的重要举措。环境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更强调维护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把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协调起来,有利于减少传统金融业的负面效应,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环境金融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之间具有天然的互补性,通过环境金融可以助推“两型社会”建设,满足开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活动对金融的需求,增加金融业对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项目的供给。

发展环境金融是筹措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渠道。目前,传统稳定、硬性的环保投资渠道日益萎缩、部分失效,需要研究新的渠道政策。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确立的8条环保投融资渠道中,老企业更新改造投资7%和企业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用于污染源治理等多条渠道,已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失去实际意义和现实作用;随着转移支付政策改革和调整,环保专项资金将受到较大冲击;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的渠道也将丧失。金融机构对传统产业的融资已经成熟,并达到一定规模,需要调整融资结构,一些环境保护领域存在日益稳定可靠的长期回报,部分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环境金融的筹资量将日益加大,这也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趋势之一,并将对金融机构风险把控、内部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同时,环境金融与现行的财政资金相互融合、捆绑使用,如政府性金融、环境基金等,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机制政策创新作用。

环境金融是建立吸引社会资本环保投入机制的重要内容。从投资变融资是一个必然趋势,而社会化融资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等载体支撑。长期以来,金融机构有钱但缺乏合适投向、环境保护缺钱但不知如何找钱的两难情况并存,没有找到供需结合点。金融业可以发挥金融产品创新策源地、社会融资大平台的重要作用,设计良好的环境金融模式、创新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政策,是吸引金融机构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是环保投融资政策改革的重要内容。

环境金融是实现环保产业发展和业态转型的助推器和润滑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予以重点扶持。环境金融是环保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支撑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同意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开展了包括环境金融服务在内的19个环保服务试点。发展环境金融,将有力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金融的有效融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全会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的地位,环境金融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环保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而环境金融恰是需求的承载体,在国家重大改革的历史潮流中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存在的问题及总体考虑

一是配套政策不健全制约环境金融发展。环境金融的发展需要市场基础和条件,需要政府在环境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层面有机结合的支持。目前,环境金融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和标准制约,不同区域和机构执行环境金融政策存在差异性,削弱了环境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财税政策对环境金融发展关注不够,财政资金对环境金融的支持较少,仅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等领域出台了相关管理政策,且配套政策、制度跟不上,制约了环境金融的发展。

二是金融机构内外部激励约束机制普遍缺位,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动力不足。环境金融政策零散、缺乏操作细则、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各类金融机构动力不足。环保产业中小企业居多,信贷风险较高、短期效益不显著,金融机构授信较为谨慎,总量偏少,担保条件较为苛刻。环保产业高风险、外部性、不确定性特征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难以协同,导致金融投放主体与环保资金需求客体的错位,难以对环保产业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三是环境金融信息沟通机制尚不完善。由于环境金融业务风险较高,需要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环保信息。然而,目前,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尚不完善,企业环保信息缺失,金融机构对企业环保合规性的认定难度较大,使金融机构工作陷入被动。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中缺乏参照标准,缺乏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难以识别潜在环境违法企业或者落后产能企业,影响金融机构融资积极性。

环境金融的发展往往经历抗拒、规避、积极和可持续发展4个阶段:在抗拒阶段,环境问题只会增加银行的成本而无收益;在规避阶段,金融机构规避环境风险以降低运营风险;在积极阶段,金融机构从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型活动中发现商机并主动开展相关业务;在可持续发展阶段,金融机构商业活动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一致。

当前,我国环境金融尚处于从抗拒向规避过渡的阶段,打通供需桥梁、努力实现环境保护需求与金融资本融合是当前的着力点。这就需要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重点优化环境金融发展环境,不断完善环境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支撑能力,为环境金融发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二是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环境金融的动力与积极性,建立激励金融机构环保投入的鼓励政策,降低金融机构环保投入的风险和成本,形成金融机构内在盈利动力机制,推动环境金融由被动发展向主动发展转变。三是开展金融模式与产品创新,开发适于环境保护项目特点的环境金融产品与金融手段,形成可操作性的抓手。

发展环境金融,是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更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客观需要。要将其放在构建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格局的背景下来统筹考虑,更重要的是要将其作为环保服务业的重点方向加以培育,遵循环境服务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环境金融服务水平,以环境污染治理需求和环保产业发展带动环境金融的发展与创新,以环境金融服务发展助推环保产业业态转型。

因此,近期发展环境金融的总体思路为:在继续强化环境保护监管与环保市场开放的基础上,结合吸引社会资本环保投入机制的建立与环保服务试点工作的开展,以优化环境金融发展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环境保护积极性、开展金融产品与模式创新为重点,以发展环境金融服务业为导向,提高环境金融发展的支撑能力和基础,推动环境金融自主、有序、规范发展,实现环境保护需求与金融资本供给的有效融合。

结合我国环境金融发展现状与环境保护需求,现阶段,我国环境金融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环境保护基金、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

推动环境金融发展的建议

首先,建立稳定的盈利机制,降低金融投资风险,解决“不敢”的问题。资源环境价格、税费,以及严格的执法等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机制政策都有利于推动环境金融发展。制定用地、用电、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完善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价格政策,完善污染处置收费政策,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在政府环保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基金中,对风险投资基金或融资担保基金的回报率予以补贴,或对其投资或担保进行风险补偿,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环保领域。

其次,持续深化完善环境金融制度,规范环境金融发展,解决“不会”的问题。健全环境金融制度,建立健全法规,推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环境责任保险等立法进程,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业务操作细则等,突破地方融资平台对环保项目的融资限制,以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污水处理费等政府相关收益类项目作为还款来源,允许环境保护项目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加强环境金融监管,研究制定环境金融实施指南等,建立健全环境会计制度,出台环境金融项目认证规则,统一绿色信贷单列统计、分类考核的统计标准,建立具体、细致、统一的符合中国开展环境金融的交易规则。

第三,健全金融机构环保投入优惠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动力,解决“不积极”的问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保险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强化自身的环境责任,金融机构的决策管理层要在战略上重视环境金融业务。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环境,对银行制定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探索研究在环境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营业税减免、存贷比剔除等措施,给予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融资更高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更宽松的呆坏账核销政策等,允许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对绿色金融给予财政税收支持,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绿色金融业务的营业税率以及相关所得税税率等。

第四,建立政府引导的环境保护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解决“模式”的问题。切实发挥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环境金融,引导、撬动社会资金向环境保护和环境友好型产业流动和集聚,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以财政投入为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地吸收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合理分配股权结构、利润分配,形成风险担当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方式定向投入,加大对第三方治理、政府采购环境服务等机制、模式的补贴、奖励力度,拉动社会资本环保投入。鼓励在地方、企业层面开展水、污染场地治理等不同类型的环境保护基金试点。

第五,创新环境金融产品与工具,开展环境金融服务试点,解决“如何干”的问题。确立各种金融创新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金融产品的产生,逐步开发传统衍生工具和新型环境金融衍生品等。建立专门的环境金融机构,健全环保产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特定产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针对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探索发行环境金融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券。发展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等融资工具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通过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鼓励政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设立联合担保基金,发展融资担保服务。试点并推广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项目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碳排放权质押等融资担保模式创新。鼓励开展节能环保融资租赁服务。积极探索发展碳基金等理财产品,开发信托类环境金融产品。以环保服务试点为抓手,以环境保护基金、融资担保基金、融资租赁等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金融服务试点,完善环境金融服务发展政策。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相关链接

国内外环境金融发展现状

国际上,环境金融发展迅猛。随着国际上对环境金融认识的逐渐加深,其理论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也逐步制定并实施。赤道原则实行以来,各国金融机构和银行实施了绿色信贷机制。美洲银行曾宣布一项投资额度高达200亿美元的绿色商业发展项目,德国复兴银行、波兰环保银行等均对环保产业实施优惠的信贷政策,全球超过80%的金融机构都签订了赤道原则。环保基金是环境金融的重要手段,波兰政府成立了国家环保与水管理基金会,英国推出了MERLIN生态基金,碳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盈利性投资碳基金及自愿减排基金等不断设立,其他类型机构也相继设立环保基金以支持和鼓励环保事业发展。发行市政债券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85%左右的美国水务公共事业资金来自市政债券投资。另外,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和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也被广泛采用。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交易总金额在2005年到2010年间增长了13倍,欧盟增长了15倍之多。基于应收碳排放权的证券化产品与交付保证、碳保险/担保及碳资产的结构性产品等新型衍生品不断创新。

国内的环境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研究、实践探索逐步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金融手段逐步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也出现了兴业银行等绿色、可持续发展特征鲜明的金融机构。但金融业不敢、不愿、不会、不积极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局面仍然大量存在,银行贷款占环保投资比重明显偏低。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湖南省、重庆市等27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与所在地的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联合出台了地方性的绿色信贷政策,这契合了金融机构规避环境风险的需求,在倒逼企业加大治污投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扩展至28个,其中山西、大连等18个省(区、市)实施了强制性责任保险试点,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

从2007年开始,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和内蒙古等11个地区已经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2014年6月,海南省启动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海口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共同达成协议,启动资金支持海口市生态修复。2014年7月,贵州省启动赤水河流域水基金试点,贵州省政府、地方国有企业、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达成协议,投资赤水河污染防治。江苏、浙江、湖南等省份探索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拓宽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的融资渠道。桑德环境等部分环保企业还开展了融资租赁等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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