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担任巴楚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期间,应对该联社未对贷款用途及流向进行严格控制,且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员工行为排查不尽职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喀什银监分局决定,对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周强予以警告处罚,并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附公告截图:
周强担任巴楚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期间,应对该联社未对贷款用途及流向进行严格控制,且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员工行为排查不尽职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喀什银监分局决定,对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周强予以警告处罚,并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附公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