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金库”禁而未止,成腐败温床
《长沙晚报》8月27日报道,湖南长沙五单位因涉“小金库”被查,目前长沙市纪委已责成涉事单位进行处理或限期整改。今年7月,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自纠自查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
“小金库”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中都有存在。它的显著特点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最终公款沦为“私房钱”。一些业内人士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小金库”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并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二、“小金库”大案件,体外循环资金成隐患
近年来,我国在治理“小金库”问题上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往往治理一下收敛一些,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某种程度上讲,“小金库”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一些单位通过搞创收,把一部分经营收入通过不列入规定账簿核算的方式变成集体“小金库”,作为职工福利的来源。当要取消“小金库”时,很容易遭到这个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本能的反感甚至抵触。
但是,由于“小金库”掌握在个别的、少数人的手里,缺少约束,极易被私分、挪用、贪污,诱发经济犯罪。媒体公开报道显示,2011年全国共发现“小金库”58225个,涉及金额266.54亿元,给予行政处罚1942人,组织处理3242人,党纪政纪处分186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3人。“小金库”的存在,造成了国家财税的大量流失,也为犯罪行为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许多贪污、贿赂、私分等经济案件均与“小金库”有关。
媒体曾报道过的与“小金库”相关的案例
三、“小金库”定性难,九成受访者赞成清理
如何看待“小金库”专项治理
在我国法律上,对设立“小金库”是否为违法行为并无明确定义。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被发现后一般被当作违纪来追究。
对此行为的处罚,往往停留在纪律处分的层面上。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虽然从原则意义上讲私设“小金库”还不能列入腐败之列,但它带有“白色腐败”的性质。
2009年6月,正义网针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开展了专项调查,有569名网友参与了调查,其中九成受访者赞成清理公职单位“小金库”。
网友普遍认为,“小金库”资金多数来源不正,且用途也藏藏掖掖不敢见阳光。清除“小金库”,有利于反腐败斗争。
四、治理“小金库”,推动预算改革
表面看起来,“小金库”的存在与泛滥,与一些单位的隐匿收入虚增支出以及一些官员腐败案件经常联系在一起。它实际上涉及到预算合理与预算公开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分析,一些资金没有列入预算不受监管,这正是“小金库”存在的原因。
尽快推进财政制度改革。《21世纪经济报道》撰文指出,就长远而言,应尽快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在预算与决算环节,加大对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及人民团体的财政预决算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加大透明度将是不二法门。此前,曾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网上公开过其开支,人们尤为关注的“三公”开支部分通常语焉不详,这部分开支细目应及时公开,才是一种硬约束。
管政府怎么花销天经地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说,现在做的预算就是一本糊涂账。有媒体指出,在某种意义上,预算公开详细到什么程度,考验着政府部门预算公开的诚意、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的诚意以及厉行节约、廉洁奉公的诚意。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直言,公民管政府预算、管政府怎么花销是天经地义,必须公开。
预算公开是政治决心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财政的管理者明白,如果预算彻底公开,他们谋求单位和个人利益的空间也会缩小,所以就以保密为借口来推延公共预算改革。她指出,预算公开改革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治决心问题,是敢不敢公开的问题。
五、舆情点评
在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于《预算法》的首次大修。此次大修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被舆论指是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发展经济学系主任曹和平认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严格规范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预算全公开和全口径预算,将有效堵住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与年底突击花钱问题。
长期以来,“小金库”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它挑战着现行制度、机制和体制,它利用制度、机制和体制中存在的缺失或漏洞,实现牟取集团利益和个人私利的目的。国务院参事刘桓统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在内,如以宽泛口径计算,我国每年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总额或在1000亿元以上。一些学者分析指出,我国每年庞大壮观的、不受约束的预算外收入规模,直接导致了“小金库”的存在和盛行。
管理好预算外收入一直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新中国成立后,财政预算从国家秘密到公之于众,经历过多轮改革,但“小金库”的行情却不断“水涨船高”,舆论对此也从未停止过诟病。
一些媒体认为,刚刚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法强调“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基础上,增加“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内容,是对立法宗旨的完善。它将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为杜绝政府私建“小金库”设立了一道“防火墙”。不过,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新规是体现预算完整性的进步之一,对于彻底扫除“小金库”等问题,具有革命性进步。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法律定义尚不够明确,不足以在法律上保证预算的完整性。此前人们多批评政府公开的预算案不够细致,呼吁细化到“目”的公开。一些学者也表示,这个规定并不能达到更加细化预算的目的。
9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预算是财政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要通过预算管理改革的持续推进,使财政资金既可维系社会公平,又卓有效率。这是半月内李克强总理第五次提改革,而预算管理是其中“重头戏”。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高层的调控思路正日渐清晰而明确。无论如何,预算公开正逐渐成为一种原则和常识,人们期盼修改后的《预算法》明年正式实施后,政府收支能真正公开透明起来,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有望得到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