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违规进行业务活动、统方等行为的医药代表,一经查实,其所属企业或将被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通知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会同社会第三方机构建立医药代表信息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及时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
在自费药品管理方面,通知称,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管理,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要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绩效考核
通知称,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各办医主体应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医疗机构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具体办法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