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告,标示为河北四瑞药业有限公司、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海口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浙贝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二氧化硫残留量。
食药监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个月内公开处理结果。
食药监总局指出,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