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介绍,2016年该院共新收金融商事案件10601件,较上一年增长78.3%。因企业经营困难、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恶意逃债等情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始终是金融商事案件的主体,2016年该类案件占比达到78.1%。增幅最大的则为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6年增幅分别达到687.5%、203.1%、117%。
王庭长介绍,除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传统主体外,各类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涉诉不断增多;涉众型金融案件增多,2016年该院涉诉最多的一家公司同时被120名投资人起诉;网络盗刷银行卡的纠纷、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引发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涉互联网金融的案件不断增多;与资本市场波动、金融创新有关的纠纷也有所体现。她指出,这些都是金融业运行现状及金融服务新业态在诉讼中的体现。
导致金融风险的四大问题
白皮书指出,金融领域存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意识不足、业务开展不规范、金融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不足等四大问题。
例如,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散、业务专用章使用随意,第三方支付在运行模式、规范等方面存在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私募基金理财普遍存在基金不备案、合伙企业登记缺失等情形,以虚假境外交易平台或违规代理境外平台进行外汇、贵金属、原油期货交易的情形仍存在。
宜从多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金融机构要通过完善风控机制、加强合同审查、强化内部监督等方式加强内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宜对新型金融组织、新型金融交易形式在市场准入、运行方面强化监管,对违规交易加大制裁。
建议从完善立法、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消保机制等方面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合规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银行宜引入保险机制抵御创新业务风险
白皮书还专题通报了涉银行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2016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银行金融案件847件。近几年,涉诉银行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从2012年的12家增长到2016年的195家,涵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据王庭长介绍,2015年以前涉诉银行以内资银行为主,2015年以后,外资银行涉诉逐渐增多,2016年共有6家外资银行涉诉。
据统计,涉银行金融案件中,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大幅增长。2015年此类案件仅为32件,2016年这一数字增长至252件,增幅达6.9倍。其中,大额信用卡透支纠纷明显增多,2016年该类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达6437万余元,平均涉案标的达到25万元,甚至还有5件案件涉案标的超过100万元。王庭长介绍,授信额度较高的大额信用卡通常用于中小企业主资金流转和个人日常生活大额消费,其中以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为典型代表。这一将信用卡业务与贷款业务相结合的新型业务,往往突破传统担保方式,采取第三人连带保证、抵押担保等方式,且大量存在多卡互保、联保现象,联保小组成员甚至互不相识,担保作用虚化,放贷风险增大。
在《金融审判白皮书》中,风险高、纠纷多发、争议大的领域往往与新业务有关,除了前面提到的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以外,还涉及了网银、手机银行、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超级网银、无卡取现等金融创新业务。2016年涉及这些新业务领域的盗刷案件有所增加,且部分银行对创新业务的产品说明、风险提示不足,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瑕疵和隐患。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108件,其中超过两成的案件是借助网银、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盗刷的。
针对上述问题,白皮书建议银行加强内部审核和风险防控,减少互保、联保方式的适用,加强互保、联保人资信履约能力的审核;建立银行卡盗刷风险防范机制,如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安全保障,加强交易监控,及时识别异常交易;建立资金盗刷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及时冻结、止付、锁定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应全面引入银行卡盗刷保险、落实先行赔付制度,降低盗刷风险、顺畅赔付流程;同时,应加强新业务风险评估,全面履行内容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方介绍,近两年,储户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为由起诉的消费维权类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15年以前此类案件较为少见,2016年则达到8件。她指出,这凸显了消费者不断增长的多元金融需求、不断增强的权利意识与金融机构服务保障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这些消费维权案件主要有三类:储户因对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存有异议起诉要求消除的案件,储户因银行业务办理限制、办理瑕疵或拒绝提供部分服务起诉要求提供服务、赔偿损失的案件,因储户业务理解有误、银行沟通解释不足引发的案件。例如,个别银行要求2万元以下存取款业务必须通过ATM办理,储户起诉要求提供服务;再比如因银行信息填报错误导致客户社保费用扣划不成功造成医疗费损失,储户起诉赔偿的案件。这些案件凸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具体服务举措以及银行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的不足。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朝阳法院建议立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保护立法,细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理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针对近期审理的多起储户起诉银行调取个人账户交易凭单的案件,朝阳法院还专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函中指出,目前关于银行在办理业务后是否负有再行向储户提供交易资料的义务,既无明文规定,也无约定,且就此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差异,即使银行配合储户调取历史交易资料,也存在审批程序繁琐、各分支行相互推诿等情形。为此,朝阳法院建议银监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出台指导性意见,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全面梳理消费者投诉和争议问题,统一银行内部作法,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督促银行加强内部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