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做为履约保证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2016年5月31日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大连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3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大连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成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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