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宗内幕交易案中,李某峰、刘某菊系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闻传媒)拟收购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闻传媒财务部经理助理万玉珍与刘某菊存在联络接触,且负责审核刘某菊尽职调查出差报销单据,控制使用“万某弟”证券账户交易“华闻传媒”,获利约 6.6万元,万玉珍堂兄万明曾任华闻传媒董事,是李某峰的前直属领导,与李某峰存在联络接触且与万玉珍联系频繁,控制使用某公司证券账户及“万某”等亲友的证券账户交易“华闻传媒”,获利约1,358.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万玉珍违法所得约6.6万元,并处以约19.9万元罚款,没收万明违法所得约1,358.8万元,并处以约4,076.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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