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宏观调控改革的
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当前物价水平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导致影响宏观调控的因素很难准确判断,而且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发生作用,不是单一性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更深的层次,从而使宏观调控不能取得明显成效。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计划、财政和金融对宏观调控效果均有影响,但它们之间缺乏调节、相互摩擦,使宏观调控的力量有所削弱。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我国从过去财政主导型机制转向财政和金融协调搭配的格局,并强化了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但是去年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尚未出现阶段性效果,这与财政政策没有起到配合作用有一定关系。而且两者对计划的制约作用不大,当一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出台后,却看到计划的目标很含糊,或与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目标相反,使得政策执行过程中很难正确把握。
中央和地方在宏观调控上的博弈,造成了明显的区域差别,主要表现在同一经济水平省份的物价水平和上涨幅度存在较大差异。它们在与中央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只顾自己的利益,没有考虑全国的整体,对中央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的力度明显不同,宏观调控实施效果差异很大。如果长期积累下去,会造成中央政令不畅,形成政策上的“两极分化”。
国外资金对宏观调控的冲击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在股市、房地产、金融等领域表现比较明显。人民币不断升值,吸引国外资金涌入,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来是对国民经济有利的事情。如果不采取措施,任由它们进入一些正在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业,而调控又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则可能使调控失效。因此,当前需要对国外资金的宏观调控纳入研究范围,趋利而避害。
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干扰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为防止经济由结构性价格上涨快速转变为通货膨胀,对宏观调控本身进行改革能直接破除影响因素的不利作用,在目前物价上涨原因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改革宏观调控必要而紧迫。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改革的建议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的改革应从根本上改变宏观调控与转型期的要求不相适宜的地方,使其符合转型期的特征和需要,重点是解决宏观调控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保证经济平稳运行,实现经济的顺利转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规范政府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自身改革。从过去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从管理的本质上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方面,要抛弃过去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做法,而是为经济活动中企业、个人等微观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其调控行为,主要是规范和协调计划、财政和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关系,划定相关部门的作用范围,明确调控中“必须为”、“禁止为”和“如何为”,制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二,完善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在建立科学发展的绩效评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只注重经济增长数量,不关心经济增长质量、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多层次目标的政府官员受到追究。
第三,加快建立宏观调控综合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调控部门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职能界限。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多部门、多层次的宏观调控综合体系,中央根据形势建立宏观调控的总的战略体系,各地方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建立子宏观调控体系。同时,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监督,查处与中央调控相违背,甚至阳奉阴违的行为。
第四,对外资进入的动机进行客观分析,尤其对某些过热的领域,以及和它相关的产业,需要加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外资进入,防止出现突发性通货膨胀。规范外资行为重点需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制定合理的外资投资导向,减少物价上涨对他们的影响,避免加快两极分化。
第五,尽快完善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宏观调控的实施畅通无阻。具体来说,就是在立法上明确宏观调控的地位、程序和方法,使其制度化、科学化,在司法上建立宏观调控的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使其规范化、可操作化,从而避免政府的“越位、错位和缺位”。
第六,根据经济转型不同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宏观调控机制,使其在每个阶段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