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发布《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
按照《通知》,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的品种,从原则上来说,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不超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超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不超35种,精神病医院不超10种。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数不超过二级综合医院。此外,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两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山东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不得超50种
发布日期:2017-08-04 浏览次数: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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