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并不是新近才有的规定。《指导意见》再次提到这一问题,说明相关规定在以往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何在?答案就在“压力”二字。具体来说,医院科室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都在医生创收上有或明或暗的要求,给医生带来创收压力。而医院和科室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关键还在于诸多的“不到位”。
财政补贴不到位。公益性是公立医院的立院基础,这就要求地方财政要为公立医院拨付必要的财政补贴且要足额。但对很多地方公立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来说,地方财政往往很难足额拨付到位。医院要想保持正常运转,只好想办法自行创收,把相关任务分解给科室、科室再分解给医生,就是其中的一种方法。
追责不到位。由于追责措施不到位甚至缺位,相关制度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以至于,一边是明确规定医生不得搞创收,医院、科室也不得分解创收任务;另一边,却是很多医院、医生层层分解搞创收。
薪酬制度设计不到位。杜绝医生搞创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薪酬制度设计上剥离创收给医生薪酬带来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不少医院的薪酬制度恰恰是把药品、检查等创收手段作为医生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又怎么能止住医生搞创收的冲动呢?
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各地都推行了包括药品零加成在内的相关改革,以此缓解“吃药贵”的问题。同时,为了弥补药品零加成后造成的医院减收问题,又通过各种配套改革来降低医院开支压力、推进地方养老医疗改革来降低医院职工缴费负担等。但在具体落实中,相关改革配套措施还不够给力。
可见,要想真正实现“医生不得创收”的目标,仅靠出台一纸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更多的工作来配套和保障。只有把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好、完善好、执行到位,“医生搞创收”的现象才有可能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