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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划定"时间表" 国企办教育医疗机构改制移交明年底前基本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7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记者周雷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
 记者周雷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为做好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三个坚持”的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坚持分类处理,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坚持规范操作,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意见》明确了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严格规范移交程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完善管理制度等政策保障措施。比如,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由各地按照现行有关投入机制等政策规定筹集办学经费。

  在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转岗培训期间要安排过渡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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