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应研究建立增值税退税制度,对于超过4个月不能够抵扣的留抵税额应予以退税
■本报见习记者 孟 珂
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李克强指出,抓紧推进增值税制度后续改革。研究完善增值税标准税率,优化税率结构,适时将目前的税率进一步简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的办法,更好发挥税收促发展、调结构作用。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政府在推进营改增过程中不断扩大减税面、提高减税率,可最终降低企业负担,有助于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中国制造2025目标的实现。增值税中性作用发挥,可以减少税收的扭曲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日前发布的营改增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营改增试点发挥出降低企业税负、培育经济新动能等重要作用,基本实现预期改革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那么,下一步增值税税率简并的空间有多大?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增值税税率的国际比较来看,2014年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中,除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外,21个成员国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设置在20%以上,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处于中等水平,因而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空间并不太大。但综合考虑财政承受力和现有税率档次,存在适当简并的空间。
此外,张连起指出,受财政收入及管理框架等客观因素制约,我国除了出口环节、其他环节没有建立配套的增值税退税制度,而是实施企业内部对冲的增值税留抵制度,这使得企业增值税在许多情况下不能转嫁至下一个环节,出现了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税额。
张连起建议,应研究建立增值税退税制度,对于超过4个月不能够抵扣的留抵税额应予以退税。“这样不仅能大大减轻存在留抵企业的税负,而且能够贯通增值税税负转嫁链条,尤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也是一种很有针对性的去库存、降成本的助力政策,能够达到精准减税、有效减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