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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行诉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1  浏览次数:512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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