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经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自查发现,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条规定。
青岛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后,能够积极排查风险隐患,控制风险蔓延,并及时向青岛证监局报告,具备依法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对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监督与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