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由国家、社会、个人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大量涌现,但行业管理缺少依据、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办法》规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要求,规定了评估服务、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11个方面的服务提供要求。要求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要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
《办法》要求,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照料、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等安全和应急管理要求,最大程度地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从信息共享、行业监督、专业评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统计分析、上下监督7个方面,提出了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合力推动残疾人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