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令,被告悦骑公司须按承诺退还押金,将收取未退的押金向运营地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消费者公告;向公众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机制和流程信息;在相关报纸和电视台赔礼道歉等。
原告
经营者未依规开设押金专用账户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州市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由广州市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由3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5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全程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庭审当天,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3名广东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普通消费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原告广东省消委会诉称,自2017年8月开始,广东省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悦骑公司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至同年12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悦骑公司未及时处理广东省消委会转办的投诉。广东省消委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先后两次向悦骑公司询问押金不能按时退还的相关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截至2017年10月16日,广东省内申请退押金的小鸣单车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悦骑公司逾期退还押金或未退还押金给消费者的人数众多。在众多消费者投诉押金退还已经构成逾期、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悦骑公司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费者作为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这表明被告涉嫌对逾期退押金持放任态度,仍涉嫌对后续不特定多数新用户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悦骑公司在提供小鸣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中拖延退还用户押金,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保障权,应立即停止此种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收取消费者押金但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未实施专款专用,致使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的状态,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在广东省消委会调查押金管理相关问题时,悦骑公司确认其押金账户开设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账户性质为银行托管的资金账户。广东省消委会经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发函了解,悦骑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为一般账户,不是第三方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其收取的消费者押金没有实施银行托管。悦骑公司对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均未能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过程中造成不便,消极处理和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负担,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悦骑公司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被告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被告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广东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无法退还押金非主观恶意拖延
被告悦骑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公司现已停止运营,不会发生新的经营行为,也不存在专款专用、即退即押和第三方监管的情况,原告不能强制被告再实施专款专用,也实施不了;被告目前也难以掌握、提供如注册用户数量、押金申退等与庭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悦骑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造成无法退还用户押金的原因,并非被告主观恶意拖延,而是自2017年开始的共享单车行业免押金骑乘,导致行业竞争激烈,被告经营恶化,而用户大面积退押,造成被告资金缺口巨大,最终难以为继。
悦骑公司称,其在尚有能力时,是积极应对、努力解决押金退还的问题。其中包括安排工作人员专门与原告、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线上、线下互动并落实退款工作。被告对于本案作为公益诉讼,是有保留和存疑的,因为用户都是通过App注册和交纳押金的,用户都是特定的,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押金退还问题,故而案件纠纷应该属于服务合同违约之诉。
悦骑公司表示,被告仍会寻求最佳的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因资金缺口巨大的原因,被告人员流失、运营瘫痪、公司资产已全面失控,被告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解决消费者、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同时,被告为避免继续扩大影响,目前小鸣单车App已不再对新注册用户收取押金。
法院
动用消费者押金危及公共利益
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关于小鸣单车的投诉列表截图、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原告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系统截图、小鸣单车致广东省消委会的函、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回复小鸣单车退押事件问题的函等证据,以证明广东省消委会的主体资格及被告侵害多数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
悦骑公司对广东省消委会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消费者的投诉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被告不存在不积极配合退还押金的行为。
原、被告还就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广州市中院认定,被告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悦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合理,应结合实际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被告悦骑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消委会在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排斥消费者向被告悦骑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如有消费者本人认为公益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仍可依照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悦骑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广东省消委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