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清偿能力的P2P平台,可以转入破产程序,或者在未开展公司清算程序时,公司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即P2P平台有证据表明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公司清算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我国破产文化正在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中逐步展开,作为保障市场主体基本权利、鼓励试错、宽容失败的制度,为更多的社会民众所接受。我国政府对困境企业开展市场化破产程序退出的支持,也提供了有利于P2P平台破产退出的宏观政策环境。
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换言之,6月底将成为影响我国P2P平台存亡的关键节点,无法达到监管机关备案登记要求的平台,将面临限时退出市场的局面,无法自行选择退出的P2P平台,很可能会被强制清退。
清算与破产:P2P平台退出的法定路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包括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与向外部投资人转让股权。
然而,在P2P行业整体性洗牌的宏观监管背景下,网贷行业内的大部分既有投资人争先恐后地退出,行业外投资人更是不看好P2P行业当前的投资,唯恐避之不及,难以实现股权转让。
因此,公司清算(非破产清算)的方式就成为一种退出途径,就是《公司法》第181条至第184条具体规定了公司清算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清算结束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结清公司所涉税款,注销税务登记,之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同时,对于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要求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这也是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
然而,公司清算的方式仅仅适用于尚具有清偿能力的P2P平台。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有将公司清算程序及时向法院申请转为破产程序的义务。换言之,当企业存在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必须转为破产程序,或者在未开展公司清算程序时,公司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即P2P平台)在有证据表明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公司清算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丧失清偿能力的P2P平台的破产逻辑
困境中的P2P平台申请破产的紧迫性与必然性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对于备案登记的监管政策要求下无法满足备案要求的P2P平台而言,面临退出市场的问题,且其中大部分企业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
倘若该批财务陷入困境的P2P平台自身经营状况没有根本改观,而继续维持“濒死”的状态,只会造成企业财产的进一步减少,导致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不断降低,最终很可能出现 “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状态。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破产援助基金等破产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丧失清偿能力的P2P平台实现规范退出将更为困难,这也影响了国家监管机关针对P2P平台公司开展的备案登记工作的实施效果。
破产对于P2P行业的制度价值
允许“半死不活”的公司继续存续,会导致市场上社会资源的浪费,使国家背负沉重的负担,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市场出清符合国家利益。破产运用市场与法治的方式,全面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对P2P平台的投资人而言,破产程序堪称保护机制,如果法定的破产程序缺位,企业的债权人会不断向投资人进行债务追讨,投资人将背负着沉重的债务,生活、事业发展都将极大受挫,与国家鼓励投资、创业,以及宽容失败的诚信投资人的宏观政策背道而驰。索债行为本身也增加了债权人的负担,如果经营失败的投资人无法得到企业债务的免责,重新开始经营事业的话,企业财产不断减少将是绝对大概率事件,债权人追索的成本与收益将严重失衡。总之,破产程序是能够实现国家、政府,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利益共赢的良善机制。
陷入财务困境的P2P平台一般账面资金匮乏,较实体经济企业,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相对于对外债务而言更是杯水车薪。然而,即使最为困难的P2P平台往往也享有大量的对外债权,足以保障管理人费用的支付,且在破产程序中由承担管理人职责的律师追索对外债权,可以得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大力支持,以及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所赋予的特殊的权利,比在破产程序之外追索更有效果,将在一定程度上充实P2P企业的破产财产,提升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
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现状足以承担重任
在党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背景下,破产程序的价值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更多的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投身于破产事业中。
在中央政策的鼓励与引导下,全国破产案件大幅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2017年截至12月2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计8984件,2017年1月至11月,审结破产类案件4404件,同比增长71%。破产审判工作有效推进了我国僵尸企业处置与市场出清工作,有力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2017年世界银行对190个经济体的境内营商环境进行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较2013年上升29位。
总之,我国的破产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当前的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力量,以及破产配套资源足以支撑P2P平台破产的需求。
困境企业破产退出具有政策环境
就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发展趋势而言,破产程序早已经过单纯对债务人施加惩罚的阶段,而崇尚破产财产的最大化,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以及对债务人生活予以保障,拯救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并通过破产程序客观上实行了债务人对外债务的免责,提供给破产企业的投资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国《企业破产法》也不例外。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开展了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与“三去一降一补”等调控工作,破产程序在响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功效,也由此迎来了破产法学研究的春天。同时,我国民营经济经历着结构调整的阵痛,温州的民营企业家群体中流传着一句话“与其跳楼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法又在微观经济领域中成为了困难企业的“救命稻草”,让一批批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方式来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不仅保障了债权的受偿,更使得企业的投资人得以免除企业债务的负担,轻松地重新开始自己的事业。
我国破产文化正在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中逐步展开,破产不再是影响人尊严的机制,反而作为保障市场主体基本权利、鼓励试错、宽容失败的制度,为更多的社会民众所接受。在2016年的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也表达了应该允许金融机构有序进行破产的想法。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困境企业开展市场化破产程序退出的支持,也提供了有利于P2P平台破产退出的宏观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