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局部性药品短缺防范措施建议制度。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预警机制,自治区卫生部门对短缺药品“清单建议”进行论证,形成清单送审稿。送审稿经自治区药采办会议审核后,由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和药品监管局发布。“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部门每年按程序进行重新调整。
内蒙古建短缺药清单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 健康报 作者:王栋明 浏览次数:448
核心提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9部门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盟市和旗县药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9部门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盟市和旗县药品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分级组建药品短缺研判专家组,针对自治区药采平台汇集的信息,研判药品短缺情形,提出应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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