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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信用风险“防火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 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近期,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爆发,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
 近期,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爆发,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上的缺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将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

 

  为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联合授信管理架构、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业内认为,《办法》发布与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将有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补上监管制度短板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日益突出。渤海钢铁、东北特钢、中钢集团、雨润集团、辉山乳业等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相继爆发,其中债务危机中不仅涉及金融债务巨大,而且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数量少则十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往往涉及几个或十几个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爆发,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上的缺陷。根据银行业内部数据统计,贷款余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多头授信问题。在贷款余额50亿元以上多头授信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在5家至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贷款余额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普遍在10家至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

 

  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削弱了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加剧了企业的高杠杆,降低了银行风险管控能力,放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扩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当前,为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有积极意义,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另外,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还有助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根据《办法》,联合授信机制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加以规范。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要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融资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联合授信委员会还应设立联席会议,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在上述组织架构安排下,联合授信委员会将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就相关结果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求,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复评额度。

 

  在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联合授信委员会将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办法》还明确了建立预警机制的要求,具体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条件。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更审慎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对于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办法》指出,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办法》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遵循差异化原则选择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在性质、行业、规模上将具有较强代表性。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试点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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