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称,2010年陈某购买了昌平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后陈某夫妻二人把该楼房转让给杜某,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转让协议书》,杜某为此支付了20余万元。交付后,杜某装修房屋,并一直居住。2017年1月,陈某诉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获法院支持。
对于杜某的诉求,陈某的代理人昨日在法庭上表示,在杜某使用房屋的8年间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已超过其所支付的首付款及贷款费用,因此不应再由陈某返还这笔费用。此外,对于今年3月之后谁缴纳的贷款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表示,双方需拿出具体交易明细,并叮嘱杜某之后不要再缴纳贷款,避免重复缴费。法官还称,法院将摇号确定评估机构,之后将对涉案房屋进行现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