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后,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上海市医疗救助范围:因疾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政策的家庭,其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上海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其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
家庭年医疗费用是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在住院救助领域,上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至90%;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至80%。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3万元,增幅达62.5%。在门(急)诊救助领域,在原有的救助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的基础上,上海市此次将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这类家庭门(急)诊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