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净化门户网! 会员服务| 无图版| 手机版|
您好,欢迎! 隐身 | 商务中心 | 资金0 | 积分0 | 退出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时政新闻 » 正文

广西医保增加门诊特殊慢病用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6  来源:健康报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血友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血友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适当降低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并连续计算起付线等,并对新生儿参保进行了规定。《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下半年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通知》增加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为零。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2012-2013 成都智能环保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成都威德隆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06642号-1 |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