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下半年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通知》增加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