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小旭(化名)出生时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了求医,父母带着他辗转华中协和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治疗、康复。但在治疗的过程中,小旭先是在华中协和医院因心脏手术导致三尖瓣重度返流,后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进行修补术住院期间,又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
目前,小旭因智力低下,不能正常活动。于是,小旭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华中协和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北京博爱医院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余元。
对于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华中协和医院表示,小旭的病情是严重的、致命性的先天性心脏病。术前,医生已经对家属进行了医疗风险的告知,其中包括了三尖瓣关闭不全的可能,取得了小旭监护人的签字同意。这次手术成功挽救了小旭的生命,而小旭需要再次进行三尖瓣手术,是疾病发展的结果,并非是医疗行为不当所致。
而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也辩称,由于小旭心功能严重不全,在手术中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常见的神经并发症,目前医学对其发生机制并未解决。术前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目前原告不能证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为了确定各方责任,法院先后六次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病例进行医疗过错程度鉴定。但各鉴定机构在看过病例后,纷纷表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婴幼儿心血管外科的医疗行为,超出了本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均将委托退回。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往往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由于本案中,丰台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但均被退案,说明目前鉴定技术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能力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故法院判决驳回小旭的诉讼请求,但也表示,其可在条件具备后另行起诉解决。J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