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2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公告称,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2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公告称,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