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意见》明确,要动态调整优化目录,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保障生产供应方面要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
《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使用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实施临床使用监测,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合理用药。
《意见》指出,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鼓励地方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慢病健康管理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