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悉P2P主营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伟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赵伟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2018]20号
关于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网络直播发布了“(熊猫金库)发生挤兑”、“(投资者)大量提前退出”等言论,部分媒体刊登转载了“实控人直播宣,熊猫金控陷兑付危机”的报道,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和投资者质疑。你公司在知悉P2P主营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银湖网、熊猫金库目前经营现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8年9月21日
关于对赵伟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21号
关于对赵伟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伟平:
你作为上市公司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网络直播发布了“(熊猫金库)发生挤兑”、“(投资者)大量提前退出”等言论,部分媒体刊登转载了“实控人直播宣,熊猫金控陷兑付危机”的报道,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和投资者质疑。而熊猫金控尚未披露有关重要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