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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重伤住院四年 无人接他出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365
核心提示:  2014年,张某因车祸被撞成重伤,丧失了行为能力。而由于他没有常往来的亲人,无人照料,在怀柔区医院一住就是四年。为了妥善
 

  2014年,张某因车祸被撞成重伤,丧失了行为能力。而由于他没有常往来的亲人,无人照料,在怀柔区医院一住就是四年。为了妥善安置张某,村委会辗转找到了张某40多年没有联系的同母异父的妹妹王阿姨,但王阿姨却因往事而不愿再与张某产生任何关联,既不愿在放弃监护权的声明上签字,也不愿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经法定程序,王阿姨被法院指定为张某的监护人。怀柔区医院随即将张某、王阿姨起诉至怀柔法院,向二人主张41万余元的医疗费,并要求王阿姨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协助办理出院手续。最终,怀柔法院一审判决医疗费应由张某本人承担,王阿姨无需代为缴清费用,但应配合医院办理张某的出院手续。

  入院时他身边没有亲属陪同

  2014年12月11日,怀柔区医院紧急收治了一名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患者。入院时,患者张某被诊断为脑部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且全身多处骨折,病情危重。

  由于入院时,张某身边并没有亲属陪同,本着治病救人优先的原则,怀柔区医院一直没有放弃救治,并垫付了其全部医疗费用。而肇事者除了在张某入院时缴纳过一笔2万元的医疗费外,便没有再支付过任何费用,并称张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张某的病情趋于稳定,生命体征平稳,但因脑部受伤,他已无法开口说话。而由于找不到可以照料他的亲属,无法办理出院手续,直到现在,张某仍住在怀柔区医院骨科病房,近四年间的生活全靠护工照料。

  目前,张某欠缴的费用已达41万余元,其中护理费就达21万余元,并且仍在持续增加。

  原本张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支付相关费用,但因他病情较重,无法自行主张权利。经鉴定,张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即,怀柔医院向顺义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顺义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一步便是要为张某指定监护人,以处理后续事宜。

  妹妹未签弃权声明 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

  接到顺义法院的开庭通知时,王阿姨错愕不已。

  “我妈和他已经40多年没联系了。”王阿姨的女儿李女士对记者表示,母亲与张某确实是同母异父的兄妹,但姥姥早年间就带着王阿姨改嫁,李女士出生时,一家人就已与张某再没有过任何接触,她甚至都没有见过张某一面。

  张某在车祸前已经离婚,独居在顺义某村。原本经过协调,张某所在的村委会表示愿意将他收入村办养老院,但由于张某仍有近亲属,村委会的监护顺位排在王阿姨之后。因此,村委会希望王阿姨能够签署放弃监护权的声明,以便于法院进行指定监护。

  但出于当年不愉快的回忆,王阿姨根本不想与张某再有任何联系,甚至不想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解释,她给出的回应就是拒绝,“你不要让我签任何东西”。

  由于王阿姨没有签字声明放弃监护权,于是顺义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判决王阿姨为张某的监护人。

  李女士表示,除了母亲外,张某事实上还另有兄弟姐妹,但在此前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并没有通知张某其余的近亲属参加诉讼。李女士已经向顺义法院递交了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目前该案仍没有新的进展。

  医院表示费用是小事 希望尽快出院

  在确定了张某的监护人后,怀柔区医院对张某、王阿姨提起诉讼。

  院方表示,张某作为患者,应当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并配合院方治疗,并在达到出院标准时按时出院。因此怀柔区医院将张某和王阿姨一同起诉至怀柔法院,请求二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并由王阿姨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法庭上,怀柔区医院的代理人对王阿姨的家庭情况表示理解,但作为公立医院,他们不能让有限的医疗资源被消耗,张某已经符合出院标准,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如果王阿姨确实无力监护,医院建议王阿姨与村委会、民政部门进行协商,变更监护权,将张某交由有关部门进行监护。

  由于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王阿姨可以代表张某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怀柔区医院的代理人表示,费用问题并不需要王阿姨担心,医院更希望能将张某妥善安置。

  法院判决监护人应履行义务

  对于怀柔区医院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作为王阿姨的代理人表示,即使需要支付医疗费,也应该用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而不是由母亲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而那份从天而降的监护权,王阿姨更是避之不及。李女士强调,现在母亲没有固定住处,每月仅有600元的养老费用,况且张某已丧失自理能力,需要有人24小时看护,母亲根本无力监护张某。

  经审理怀柔法院认为,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怀柔区医院履行了为张某治疗的义务,而张某应当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但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王阿姨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代为清偿费用。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王阿姨并非张某的监护人,对上述事故和费用的发生也并无过错或失职,因此怀柔法院对怀柔区医院要求王阿姨支付欠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医疗费、护理费等41万余元费用应由张某本人给付。

  不过,王阿姨虽然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但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仍需对张某的人身权利负责。怀柔法院认为,王阿姨应当保护张某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照顾张某的生活,故判决王阿姨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怀柔区医院办理张某的出院手续,并将张某接离怀柔区医院。

  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今天该判决经过上诉期,已发生法律效力。

  “很无奈。”虽然最终没有提起上诉,但李女士仍难掩失望的情绪。她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其实仍然是监护权的归属,也就是谁来负责照顾张某。虽然怀柔法院的判决仍然认定王阿姨是张某的监护人,但她和母亲依然希望能够进行监护权的变更,“当时我们不懂法,现在我们愿意放弃监护人资格。”

  目前,王阿姨仍在等待顺义法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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