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新增了可实施股份回购的情形,简化了回购程序安排,建立了库存股制度。上交所表示,这些安排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使公司在维护公司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和推行长效激励机制上,有了更便捷、更市场化的选择,对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积极回报投资者,意义重大。
根据《修改决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旨在充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此前,在《公司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即已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着手制定修订股份回购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告格式指引,以引导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帮助公司办理好股份回购相关的交易、过户、库存、注销、转让及债权人保护安排等各项具体业务。
另据上交所披露,此次《修改决定》发布实施后,沪市上市公司主动响应,发布回购预案、实施回购的沪市公司家数明显增加。10月26日《修改决定》发布至28日,沪市已有30家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相关公告,其中有14家披露股份回购提议或预案,16家披露股份回购实施进展。对此,上交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对《修改决定》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等工作,尤其是对本次《修改决定》新增的股份回购情形做好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服务,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上交所同时强调,将继续严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不当行为,以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法修订完善回购规定上市公司反响积极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股份回购条款进行了完善。对此,多位上市公司董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完善回购规定对市场属重大利好,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公司对此次股份回购条款的专项修改感到非常欣喜。”和晶科技董秘陈瑶告诉记者,“修改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增加、灵活性增强,将刺激上市公司回购的积极性,同时增强股东及员工对公司的信心,形成正能量传导,有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陈瑶认为,此次对股份回购修订的利好主要体现于三点,一是回购股份可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二是回购股份可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三是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持股期限放宽至3年。“公司回购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另一方面员工受到奖励或激励,会更卖力为公司贡献业绩,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回天新材董秘章宏建也表示,随着公司对专业化人才需求增大,股权激励变得越来越重要。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将使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他透露,公司已披露回购预案,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将制订具体方案。
对于回购股份可用于转换发行的可转债,陈瑶指出,此举相当于可以让上市公司在股价处于低谷时回购,然后把发行可转债的成本锁定于低位,将来以较为合理的价格转出。“这拓宽了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途径,打通公司融资途径,且可转债利息支出较低,能减轻公司的现金流负担。”陈瑶表示。
而放宽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持股期限,则能减轻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陈瑶指出,根据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员工需要在一年之内确认,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会使企业当年利润受损。如今期限放宽,对利润的影响可以3年分摊。
“另外,期限放宽为3年,则公司回购股份进行员工激励的兑现时限变长,基本上可以把激励对象留6年,增加员工稳定性,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陈瑶说道。
运达科技董秘王海峰则表示,非常看重简化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他指出,之前回购股份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整个过程至少需要20天,期间市场变化较大,公司比较被动。新规实行后,将大大加速决议进程,使公司对市场变化做出更有效的应对,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