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净化门户网! 会员服务| 无图版| 手机版|
您好,欢迎! 隐身 | 商务中心 | 资金0 | 积分0 | 退出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延期一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自2015年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即将于2018年11月4日结束。为了更好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自2015年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即将于2018年11月4日结束。为了更好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为改革完善药品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并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和《药品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长一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指导,会同试点省(市)完善配套政策,狠抓责任落实,试点工作稳定有序推进。试点以来,部分品种先后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上市,截至9月底,已有186件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122件试点品种申请获准上市。药品研发机构积极参与试点,成为试点工作申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9月底,研发机构申报临床试验申请269件,已批准192件;申报生产申请62件,已有1件获批。持有人药品质量主体责任也得到进一步落实,试点省(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持有人的要求,加强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试点进一步激发了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有效降低了新药创制成本,大幅增加了科研成果转化受益,新药创制的可持续性得到增强。医药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集中度有效提升,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药品质量提升。新药好药加快上市,进一步满足了公众用药需求,保障了患者权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可行。

据了解,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提出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记者陆悦)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2012-2013 成都智能环保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成都威德隆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06642号-1 |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