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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业务初期境外发行人无融资安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来源: 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记者 朱宝琛  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了上交所与伦敦

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

    ■记者 朱宝琛

  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了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共计八项。

  当天,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开展初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并无融资安排,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一公开发行上市模式,有别于大家所熟悉的境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开发售和申购等环节,而是按照一定机制通过跨境转换建立起必要的流动性后,即申请上市交易。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限定于在伦交所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在具体条件上,境外发行人首先要满足《存托凭证办法》《监管规定》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发行条件;其次需要满足《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上市条件。总的来看,上市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市值规模要求,即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二是当地上市年限要求,即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三是境内上市规模要求,即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

  沪伦通存托凭证交易制度的一个创新安排,是允许跨境转换。上述负责人介绍,这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必须通过跨境转换建立流动性;二是跨境转换有助于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合理定价;三是跨境转换是境外市场存托凭证业务的通行做法,符合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国际化项目定位。

  谈及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机制与A股存在的差异,上述负责人介绍,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方面,交易机制总体上与A股保持一致,但也做出了一些差异化安排:一是实行与A股相同的涨跌幅限制,但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放宽至20%;二是对于以非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在上市首日不放开涨跌幅限制,并使用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最近收盘价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作为开盘参考价,且上市初期不适用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规定;三是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上交所不对中国存托凭证作相应的除息处理;四是中国存托凭证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等信息,但不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关于股票异常波动指标和交易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此外,中国存托凭证暂不纳入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

  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境内发行人到伦交所市场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是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监管规定》已从发行条件、发行价格要求、跨境转换和兑回期限限制、并购重组、境外投资者持有权益上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基础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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