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银罚字〔2018〕3号显示,莱商银行聊城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处30万元人民币罚款,相关责任人1人,并被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徐州银监分局徐银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莱商银行徐州分行存在信贷资金贷后监督不力、导致客户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徐州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济宁银监分局济银监罚决字〔2018〕43号显示,莱商银行济宁分行存在贷款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济宁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