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文件,本市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同时取消本市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需要缴纳的其它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各类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银行保函方式建立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以法人单位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开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本市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资保证金将实行专项管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付的,将由这笔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此外,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存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理;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等20种情形,将被列入不良信用信息,进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