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仍存在不平衡的情况,尤其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还处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短板位置。为此,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势在必行,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用实劲。
凝聚监管合力。相关地方党委政府要依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针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向农村派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组。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部门要强化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合监管执法。乡(镇)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辖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分层次在本区域组建若干支精干、高效、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员队伍。
厘清监管责任。县级党委政府抓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要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环保、城管、发改、水利等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乡(镇)级党委政府要梳理清楚各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群众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所肩负的责任。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及地方上级党委政府还要精准界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村级党组织“一把手”、村民自治组织负责人在组织、协调、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
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一线执法人员,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对村民集中培训等方式,增强村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析、研究、解决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举措。要加快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接管,规范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建设配套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购置配套的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设备。